第十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建立错票、次票、废票的登记销毁制度,当班发生的错票、次票、废票,必须即时销毁并办好交班手续,不得将错票、次票、废票流出生产车间。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出库的发票错票率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 第四章 普通发票的保管 第十六条 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发票保管制度,对库存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并按发票种类、名称、版面、批次码放,严禁无序混放。 第十七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每月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印制企业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蛀工作,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 第五章 发票的运输 第十九条 发票运输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并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运,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发票运送到指定地点(单位),严格履行发票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备查档案。 第六章 普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制。 第二十二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标准购买印制发票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防伪用品,且不得擅自转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 印制企业购买的印制发票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防伪用品,必须报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同意,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存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制企业在被取消发票准印资格后,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无条件将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并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下清退、销毁。 第七章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年检与验证 第二十五条发票定点印制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依法对印制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印制企业在接受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年检符合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发票准印证》上加盖发票定点准印企业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取消发票准印资格的通知,收回《发票准印证》。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印制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印制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内容的,印制企业不能严格履行《普通发票承印合同》规定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准印资格。 第三十条 印制企业发生发票印制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取消其发票准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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