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8]214号 2008-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4.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条款废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条款废止]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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