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便函[2003]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22
摘要:如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然存在上条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资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及企业投资规模等因素,核定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进便函[2003]38号      2003-0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做出规定,根据局领导指示精神,为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关系到总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这项规定执行的好,也为今后简化退税手续,适时取消专用税票打下基础,同时也会推进优化退税服务工作。因此,各级国税局主管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必须亲自过问,由退税部门牵头,做好内部信息中心、征管、流转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退税机关应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公告、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辅导,使出口企业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避免出现因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导致不能退税的现象。同时,退税部门应强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进货凭证中“专用发票号码”数据内容一致,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税票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一致。

  四、各地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对审工作。不得以退税计划不足的原因,不受理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五、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相关规定的跟踪、调查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电子信息、退税审核软件(3.4版)以及业务问题,要认真分析和归纳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关统计表(见附件)。

  六、各地必须积极贯彻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凡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工作中走过场,落实不到位,导致退税管理出现问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七、请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将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9月30日以前将上述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我司(上报方式: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附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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