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1
摘要: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2020-9-21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根据国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依据及流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三)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

  (四)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提请确认的函、企业申请材料后,可结合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政策文件,或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

  (五)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需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款;对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出具不符合意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意见后,及时反馈县(市、区)税务部门。

  二、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确认工作的审核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二)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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