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燃气费采用IC卡预收方式,计入预收账款,年底该数字较大。预收账款是否应在收到时计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燃气的,用户实际使用燃气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燃气的,用户实际使用燃气时,确认实现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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