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第二条、第三条、附件失效。 3.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自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附件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条款修订]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屋提示——将第三条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四)发票专用章印模;(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税屋提示——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