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正是企业整理材料准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重点就是要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本期《南京税务》将向你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项。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条件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情况属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因此,该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扣除利息支出,并在办理汇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上述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即500000×5%=25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即48000-25000=23000元不予扣除。 商誉不得摊销与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某些无形资产,如自创商雀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此,即使是外购的商誉,也必须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因此,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摊销的无形资产——商誉进行了补税并摊销转回的处理。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商誉不要进行摊销和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假设该企业2013年度期间,投资额、借款额没有发生过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生借款至年末视为一个计算期,该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500÷1000=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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