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房地产企业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项目完工前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开发项目完工前应当计入开发项目成本,进行资本化处理,不得费用化处理。 各单位应当对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进行核查,对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辅助费用项目完工前一次性扣除的,要予以调整。 23、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承担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负担的税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承担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负担的税款属于代他人支付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4、某运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系统主管,今年营改增后,代开发票时由国税系统代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的规定,汇算清缴应在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25、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据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也应进行汇算清缴,按规定提交申报表、分配表、年度财务报表等汇算清缴资料。 26、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法定代表人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27、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28、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0%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的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如60%部分尚未拨缴,亦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如已拨缴,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29、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答: 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0、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的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的,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 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31、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后付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 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 32、企业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其成果进行转让,转让所得是否享受优惠? 答: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并分别进行核算,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33、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答:(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34、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扣除照此执行。 35、企业通过青岛世界园艺博览局(青岛世园局)向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青岛世园会)的捐赠,是否能依法税前扣除? 答:青岛世园局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通过其向青岛世园会的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6、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维简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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