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比例退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90号公告目前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税收优惠内容 (1)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执行,30%-100%比例即征即退 (2)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3)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3.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目前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税收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0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三)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风力发电 2.税收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074号) (四)销售自产磷石膏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2.税收优惠内容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3.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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