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8
摘要:投递部门待主管国税机关签收邮件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据此认定办理邮寄涉税纸质资料业务成功。一旦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投递部门的反馈信息时,纳税人应凭邮寄凭据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和投递部门,相关部门应分别根据约定进行处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4-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效解决纳税人往返国税机关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时间和费用,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有效解决纳税人往返国税机关报送涉税纸质资料······”修改为“······,有效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报送涉税纸质资料······”


  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已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自愿提出使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自愿提出使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


  二、邮寄内容

  邮寄报送的涉税纸质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纸质资料,不包括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

  1.自愿采取邮寄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征纳双方依法共同确定邮寄的具体内容、具体时间和具体要求。

  2.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纳双方确定的内容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主管国税机关和投递部门负责对首次采用邮寄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纳税人进行邮寄前的业务辅导。

  4.纳税人向投递部门指定窗口或拨打指定电话购买邮寄报送涉税纸质资料专用信封,按规定办理涉税纸质资料邮寄业务。

  (二)邮寄

  1.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或准备涉税纸质资料,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信封。

  2.无论是投递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投递部门办理交寄,投递部门应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该发票作为邮寄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凭据,备以查核。

  3.投递部门对涉税纸质资料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专递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以全程优质的服务确保邮件安全准时传递。

  4.纳税人可以通过投递部门的查询系统及时查询跟踪邮件的状态。

  (三)签收

  1.主管国税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部门和人员统一接收投递部门送达的涉税纸质资料邮件,并通过拆封、分类、整理,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2.投递部门待主管国税机关签收邮件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据此认定办理邮寄涉税纸质资料业务成功。一旦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投递部门的反馈信息时,纳税人应凭邮寄凭据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和投递部门,相关部门应分别根据约定进行处理。

  (四)受理

  1.邮寄涉税纸质资料以寄出邮件面单时间(上门收寄)或投递收寄系统办理时间(投递部门窗口办理)为实际办理业务时间。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判断纳税人是否按期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2.主管国税机关认为纳税人邮寄的涉税纸质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载明具体补正事宜,依法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及时补正,并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邮寄或上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3.主管国税机关在法定受理时限内,未及时告知纳税人具体受理结果的,均视为已受理。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要确保邮寄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因二者不一致导致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二)纳税人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邮寄涉税纸质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迁移、注销时,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停止邮寄涉税纸质资料手续,因不及时办理导致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四)在邮寄过程中,由于投递部门的原因发生丢失、拖延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投递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主管国税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业务的,应免除纳税人相关涉税责任。如果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的,主管国税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六)其他法律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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