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防暑降温用品是不是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那么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呢,计入劳动保护费的是不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不在14%扣除限制内? 答: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说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 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 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满足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需求、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各项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卫生费、书报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丧葬补助费、安家费等。 3)为活跃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属于此扣除范围就列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列入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险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据此,专家解读,职工福利费用与福利费区别在于,劳动保护支出是因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提供上述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福利费是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墨子观点—— 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 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 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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