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1-29
摘要:电网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和五大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的其他征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4]5号      2004-0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下发后,部分地区提出对电厂的有关问题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以及五大发电集团全资或参股的发电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电厂,凡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该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缴纳税款;原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核算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该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电厂已缴纳的增值税,在核算地不再缴纳。

  二、电网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和五大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的其他征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