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4]1912号 2004-9-7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确定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等六种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4]38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出售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票,编码127003006)、《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12700300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折票代开,编码12700300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折票自开,编码127003009)、《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10)、《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11)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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