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这几种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你做对了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波 人气: 时间:2015-11-11
摘要:双十一在即,不少剁手党都在积极准备,只待11月11日零时一到,马上开抢。相对于网购者来说,电商们此刻正忙着盘算,如何开展促销活动更划算,获得利润最大化。对此,笔者要提醒网店掌柜们,搞促销,您得先了解不同促销方式里的那些税事儿。 【促销活动一】只

  
  【促销活动二】“亲,您的积分达到2000,小二送您一个价值80元的U盘”。
  
  【税收分析】
  
  1、增值税方面
  
  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综上所述,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的税务处理上,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予以征税。
  
  【促销活动三】“快来买呀,赔本赚吆喝,不为赚钱,只为刷钻。进价1000元的手机,1000元卖(实际电商能从厂家获得200元的返利)”。
  
  【税收分析】
  
  1、增值税方面
  
  真如电商说得那样吗?不可能,实质是电商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电商的进销差价损失,也叫平销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购进手机时:
  
  借:库存商品——手机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0
  
  贷:银行存款1000
  
  销售手机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54.70
  
   贷:库存商品854.70
  
  收到厂家返利200元,因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因销售此手机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29.06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因销售此手机实现会计利润(假设无其它税费)854.70-(854.70-170.94)=170.9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促销活动四】“恭喜你,获得本公司10元现金红包”!
  
  【税收分析】
  
  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有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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