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杭州国税 作者:杭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1-14
摘要:编者按:为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并下发了《非

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存在多次申报的,是否每次申报前都需要提交协定要求的资料?

答:视情况而定。针对不同所得的类别,资料递交要求是不一样的: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问: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大多是外文的,可以仅以外文文本作为资料递交吗?

答:不可以。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此外,递交复印件资料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问: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可否选择只向同一个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

答:不可以。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问:若在申报时未享受协定待遇,但事后发现可以享受协定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会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的时间),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情况办理退还多缴税款手续。

问:若一开始按享受协定待遇申报,事后发现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该如何处理?如果在后续检查中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和资料证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申报时按享受协定待遇处理,而事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形,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而若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将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依据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问:修订后的《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已经按原有规定审批的该如何操作?

答:修订后的《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但之前已发生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应依照新的《办法》执行。

问:如果上报的资料真实性存在问题,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

答:非居民纳税人对《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问:与原有的124号文相比,《办法》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

答:《办法》对原有的124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124号文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124号文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3、简化报送资料。针对行政审批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资料,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的问题,《办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明确权利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负有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办法》规定的资料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部分内容与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条款的法律条文进行比对,对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依协定扣缴。如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5、管理环节后移。取消行政审批后,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向事中和事后转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此外,税务机关也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加强后续管理。

参考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 A公司向其母公司B公司支付股息4000万元,另外向非关联企业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900万元。B公司和C公司都位于香港。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对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5%的协定优惠税率申报扣缴税款200万元;对C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正常税率10%扣缴税款90万元。备案及扣缴手续在12月5日均已完成,款项也在同日足额向境外进行了支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对外支付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审核,发现B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仅是一个导管公司,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通知B公司限期按照10%的税率补缴税款200万元。而C公司在收到A公司810万元款项后,向A公司提出,C公司应当按照税收协定条款享受7%的协定税率。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后,办理了退还税款27万元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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