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划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9
摘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咨询:

  我公司属于云南省小型劳务企业,主要业务是为用工企业派遣人员,按每人收取50-150元的管理费,收到用工企业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均全部支付或缴纳。我公司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批准为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0%,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应以收入总额进行核定,这样导致我公司核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远远大于我公司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入不敷出。

  我公司认为,尽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属于两个税种,增值税考虑了代付的工资社保等费,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应是考虑扣除代付的工资社保等,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执行中没有具体明确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围,请予以答复明确政策。谢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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