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营改增的四类企业,需要关注的抵扣凭证、财务核算、虚开发票等6大问题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编者按:目前正在召开的两会已经明确将于5月1日将 营改增 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四大行业要么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么是与老百姓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产业,营改增前,占营业税的比重超过67%。可以说,营改增

编者按:目前正在召开的“两会”已经明确将于5月1日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四大行业要么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么是与老百姓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产业,营改增前,占营业税的比重超过67%。可以说,营改增真正的挑战和难点就在于这四大行业,本期华税站在企业角度,为四大行业全面应对“营改增”提出建议。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而从以往来看,包括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无不是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在此背景下,营改增后,房地产、金融等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应该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将适用11%的税率,金融、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业3%-20%),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国家层面的“减税”重在整体,侧重于中小企业,具体到具体企业是有增有减,因此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和税务筹划能力非常重要。

一、抵扣凭证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三票一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切实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二、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第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降低税负率。

三、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都较为严厉,也有统计显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70%以上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四、提升税务风险管理

税制越完善、税收征管越规范、税收法治化水平越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越凸显。

与营业税制相比,国家通过“金税工程”对增值税进行严密的监控,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子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应该结合自身行业特征,明确企业税务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降低增值税引发的税务风险。
 
五、集团业务流程重塑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进行业务流程节税筹划,既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同时也要谙熟税收政策和税法原理,借助于“创造型”思维,才能为企业规划出一个最节税的业务流程。
 
六、合法开展税务筹划

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比如:(一)生活服务业小企业众多,可以通过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身份或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二)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三)业务性质筹划,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四)纳税时点的筹划,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等等。
 
特别强调的是,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合法降低税负。
 
总结:

目前,距离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仅有40余天,企业当务之急是全方位的为营改增做好准备:一是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准确理解政策以及以及潜在的影响;二是识别税务风险,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尤其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专用发票等的管理要充分的重视,归纳总结税务风险点;三是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善加利用,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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