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在五月一号之前可以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三万元以下免税优惠,请问营改增以后,是否还是可以分别计算销售额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按照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是按照差额扣除前销售额确定还是按照扣除后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以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及第8栏,这个月报表更改了,应该填写哪一栏次?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因此,个体户月销售额未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的,可将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及第11栏。 2016年7月1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已在施工地预征了税款,本月申报时,预征款填写报表哪一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所预征的税款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2、我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五月份销售额一万多,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等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享受上述优惠。 3、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退货,应如何办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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