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6个

来源:山东国税 作者:山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1
摘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等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2016年7月1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哪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本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填写在主表哪一栏次?

答:主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3%和5%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因此,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不同税率填写在主表第2栏或第5栏。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会在主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中体现。

3、金融保险企业营改增之后手中的地税发票还能开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号通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2016年7月1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需提交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3、请问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增值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4、 我公司购进的农产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请问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应填写哪一栏次?

答:根据《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2016年7月1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本月月销售额未超过三万,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2、某企业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定期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员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因此,员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企业并定期收取租赁费,不属于文件中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3、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现销售额超过了500万,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公司可以不办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后,还会在营业执照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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