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学校的食堂伙食费的处理: 1、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通过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教育服务中包括学校食堂通过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但有一个疑问:据了解,现在党校基本都不再直接从事学历教育,只是以相关全日制学校的名义进行的部分教育活动,那么是否属于免税对象呢?党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对学员提供的食堂餐饮服务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呢?对于这样情况的学员的伙食费部分没有依据列入免税范围。 2、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税呢?文件规定,对于其相应的按照规定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属于免征项目。我认为,幼教的伙食费属于保育费的部分,应该属于免税。 3、对于向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堂餐饮服务,在财务上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不对外承包的情况下,一般通行的做法是,拨付食堂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等支出)核算。而食堂建立相应的明细帐。因此,对于这部分食堂对内员工的餐饮服务,应该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但是,如果是外部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是否属于经营体?是否无论对内对外,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至少不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二、伙食费的核算问题 本文仅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的核算讨论。 (一)学校帐的核算 1、收取学生伙食费时,实质是一种预收款行为,并且尚未交付给食堂,尚未提供餐饮服务,因此,不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一般规定开设专户) 贷:其它应付款—食堂(学生生活费) 2、按规定拨付食堂时, 借:其它应付款—食堂(学生生活费) 贷:银行存款(一般规定开设专户) (二)食堂帐的核算 1、学校开学收到学生生活费,根据收到生活费款项专户账单 借:其它应收款—学校账 贷:其它应付款—学生生活费 2、收到学校的拨付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学校账 3、学生吃饭划卡或者食堂月底与学生结算时 借:其它应付款—学生生活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其它核算 对于食堂其它日常的材料购买、工资发放等,与一般的企业的核算相差不大,相对简单一些。根据现在政府主办的中小义务教育学校,一般要求学生食堂不盈利,所以涉及食堂结余的平帐和退还核算。 1、食堂结余平帐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贷:食堂结余 2、如果需要退回学生生活费的 借:其它应付款—学生生活费 贷: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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