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京市区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环节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的要求,自2016年10月8日起,南京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并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不动产登记受理要件。 因此,自2016年10月8日起,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环节调整为房产交易备案之后、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前。10月8日前已由房产部门登记受理的房产交易案件,其税收征收仍按原流程办理。 申请享受购买家庭一、二套住房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仍须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家庭住房信息证明,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交给税务部门。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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