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中的个税应如何缴纳?

来源:李舟 作者:李舟 人气: 时间:2017-04-15
摘要:营改增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到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动产转让和租赁除外,应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个人除了要缴纳增值税之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在何处缴纳?实务中争议多多

营改增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到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动产转让和租赁除外,应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个人除了要缴纳增值税之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在何处缴纳?实务中争议多多。

 

一、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11类所得,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收。

 

个税分类

税率

其他

工资、薪金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起征点350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转让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偶然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上表中,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个人代开发票问题,其他收入类型都可能需要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地方的地税机关都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的特殊游戏规则。如房租收入个税应减除20%后再减去每次800元修缮费用然后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比如很多地方针对二手房转让个税按照1%核定征收,针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按照1.5%核定征收(各地略有不同)。这是个人代开发票特别需要注意的,当地有特殊政策,按照特殊政策处理,没有特殊政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标注的方法计算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第十一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上述规定中,前四款不涉及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只有第五种情况需要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同时需要在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取得所得所在地如何理解?

 

实际情况可能要分别对待区分,比如个人租赁房屋,个人所得税就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向企业提供服务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就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营改增后,国地税的联合日趋紧密,个税的实际的缴纳过程又分为两种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一种是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个税也由国税代征即可。另一种是国地税联合办公大厅,在地税窗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税窗口缴纳增值税代开发票。

 

总结:

1、个人所得税按类别征收,不同性质收入类别个税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特殊类型和特殊地域中的个税可以采取核定征收。

2、代开发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在取得所得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3、营改增后国地税联合背景下,个税可能由代开发票的国税代征,也有可能在国地税联合办公大厅不同窗口缴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