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提示】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内怎么会出现“不征税”字样的?此类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对此问题,我们的财税人员应当有所了解,以确保会计核算与财税处理的风险最小。 【案例描述】 近日,接到一位财务朋友的电话。其大意是:他们单位有一项办公楼工程,于2015年底发包给了一家建筑公司。2015年12月,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预付了2亿工程款。2016年7月,双方进行第一次结算,建筑企业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税率栏内填写的是“***”。 但今年5月份,双方再次进行结算时,对方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税率栏内却不再是“***”了,而是“不征税”三个字。这位朋友,同样都是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在营改增后补开票业务,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这位朋友怀疑对方建筑公司开具了假发票,因而向我咨询。 【政策分析】 那么,对于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而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业务时,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内究竟填写什么内容?我们的政策其实经历过从不完善、不统一到完善和统一的过程。 最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只是简单地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如何开具,特别是税率栏与税额栏如何填写,则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各地国税局根据自身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进行了补充。其中不少地方参照总局有关免税政策开票,即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在税率栏内填写“***”。 但这种局面很快得到改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认真总结营改增中的问题,特别明确: 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时,一律在发票税率栏内填写“不征税”,并强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还进一步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内可以填写“不征税”字样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