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97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02
摘要: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由资产评估协会予以惩戒,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规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七条 有关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财政处理、处罚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

  第七十条 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参股、入伙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七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答问

  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采取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据此,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请问修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各部门在线政务服务要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据此,我们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请问本次修改2部部门规章为什么采用一揽子修改方式?

  答:本次修改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的专项修改,均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6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修改3条。为了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地,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对上述2部规章一并作出修改,形成了《决定》。

  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精简申请材料,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由审批机关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核实。

  二是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程序,将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两个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手续修改为只需要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最多跑一次”的办理要求。

  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国务院“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删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将备案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

  问:财政部门如何做好修订内容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严格根据《决定》规定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办理要求的各项公示、公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不断优化服务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二是加强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相关申请信息进行必要核验,确保行政管理质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备案时,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迁入地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向迁出地财政部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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