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局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纳税期限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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