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2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局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纳税期限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