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关于政府性基金减征优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2
摘要: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外地报验户均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关于政府性基金减征优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

  近日,省局下发了三月份减税降费新增部分优惠政策未落实疑点数据,主要集中因纳税人及办税服务厅开票人员对政府性基金政策掌握不准确造成的,为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现将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适用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口径

  (一)关于免征对象适用口径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外地报验户均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免征销售额适用口径

  实行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以未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自然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三)关于自然人征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问题

  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口径

  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纳税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问题整改。各地要抓紧时间对4月11新下发的疑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从减从快办理退税,确保4月20日前全部退到位。

  (二)加强宣传辅导。各地要及时开展宣传辅导,将政府性基金政策适用口径宣传给全体税干、全部纳税人,确保政府性基金减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及时反馈问题。对减税降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市局减降办。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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