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6月4日至6月18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30038)。 3.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350510523 qq.com。 4.电话:0791-86650639(兼传真)。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目前人均耕地情况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提高至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附表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2 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赋予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所属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和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依法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可适当降低适用税额三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目前,全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依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8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以下简称《江西省实施办法》)明确的标准执行。《江西省实施办法》明确了全省97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对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未提高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二、法律依据 1.《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2.《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3.《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以上三项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相关税额确定意见的说明 (一)适用税额标准制定原则 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总体遵循“税制平移、适当调整”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在制定税额过程中,我们以《江西省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从保护耕地和税负均衡的角度出发,制定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二)各地区适用税额 第一,2007年和2017年,全省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亩和0.94亩,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也基本没有发生较大变动。按照税制平移的立法原则和当前减税降费要求,方案明确88个县(市、区)仍维持《江西省实施办法》确定的适用税额。 第二,考虑到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等因素,从保护耕地和税负均衡的角度出发,区分省会城市市辖区和其他设区市市辖区,明确南昌市市辖区统一执行全省最高适用税额标准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执行25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明确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统一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市辖区适用税额调整共涉及南昌市湾里区等8个区,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南昌市的湾里区、新建区由原来的22.5元/平方米调整至27元/平方米;九江市的柴桑区、鹰潭市的余江区、赣州市的南康区、上饶市的广丰区、抚州市的东乡区由原来的22.5元/平方米调整至25元/平方米,赣州市的赣县区由原来的21.5元/平方米调整至25元/平方米。 第三,根据弋阳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将弋阳县的适用税额由原来的20元/平方米调整为22.5元/平方米。调整原因如下:一是弋阳县目前执行的20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与周边县(22.5/平方米)相比偏低。随着弋阳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适用税额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从2007年到2017年,弋阳县人均耕地面积从1.28亩下降至1.16亩,随着弋阳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满园扩园”行动和“2050”工程,部分耕地改为工业用地,人均耕地将进一步减少。三是弋阳县耕地占用税税额相对周边县(市)偏低,具有招商引资用地的比较优势,也因此造成耕地减少,不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 第四,新增东湖区、珠山区、共青城市3个地区适用税额。 东湖区、珠山区2014年行政区划调整前没有耕地,共青城市于2010年设立,因此,2008年颁布的《江西省实施办法》中没有确定这3个地区的适用税额。方案新增了这3个地区的适用税额。具体为:东湖区执行省会城市市辖区适用税额标准27元/平方米;珠山区执行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税额标准25元/平方米;共青城市沿用原德安县、永修县、星子县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22.5元/平方米适用税额。 东湖区、珠山区:201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扬子洲镇从青山湖区划归东湖区管辖的通知》(洪府字[2014]32号)明确,原青山湖区扬子洲镇划归东湖区管辖;2013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13]14号),明确原昌江区竟成镇划归珠山区管辖。 2010年9月共青城市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0年1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共青城市的通知》明确,将原德安县、永修县、星子县部分乡镇、街道划归共青城市管辖。 以上部分地区税额标准调整或新增后,我省平均税额为22.845元/平方米,与原平均税额22.5元/平方米基本持平,符合我省平均税额不低于22.5元/平方米的税法规定。 (三)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 目前,全省100个县(市、区)有耕地,其中16个县、区人均耕地低于0.5亩。我省是农业大省,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为促进耕地保护,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市辖区,统一执行全省最高适用税额标准27元/平方米。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因其适用税额已达到27元/平方米,其适用税额不再增加;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鹰潭市月湖区,赣州市章贡区,上饶市信州区、广丰区适用税额在25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提高至27元/平方米。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萍乡市上粟县、赣州市寻乌县,考虑其经济社会发展与市辖区有一定差距,方案确定这2个县在其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各增加2.5元/平方米,即上粟县执行税额为25元/平方米(22.5元+2.5元),寻乌县执行税额为22.5元/平方米(20元+2.5元)。 (四)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 目前,全省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以下简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约1.8亿亩,人均3.52亩。按照税制平移原则,方案继续执行《江西省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标准,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降低30%比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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