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提供影视播放和拍摄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还是其他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提供影视播放和拍摄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 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未发放的股权列入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根据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会计上计算确认为相关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12.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费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因此,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费基数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13.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2021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因此,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2021年购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如果属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定:“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企业在2018年度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企业在2018年度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建议比照此文件处理。 16.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作为债务清偿收益并入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养殖蜜蜂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因此,养殖蜜蜂可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8.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一规定:“四、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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