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企业2018年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2019年5月才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 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前取得补开的发票,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0.境内企业销售货物给境外企业,并支付该境外企业一笔佣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因此,境内企业向购买货物的境外企业支付一笔佣金,按以上规定处理。 21.企业在2018年有委托研发支出,但2019年才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研发合同进行登记。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20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前已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研发合同进行登记,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22.所有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3.企业2017年与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2018年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并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上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要具体根据土地收储协议内容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收入。 24.软件企业自2017年开始获利,201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证书,2018年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因此,软件企业自2017年开始获利,201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证书,2018年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起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下半年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汇算清缴时应选择何种征收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该企业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6.境内企业为香港企业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规定上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二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因此,如果香港企业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7.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否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应递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因此,非居民个人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28.向香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同一份合同中注明了多笔对外支付款项,需要每一笔都提交合同进行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因此,向香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同一份合同中注明了多笔对外支付款项,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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