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涉检项目申报规范的通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快速办理业务,提高通关效率,现对报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目申报规范进行进一步明确,通告如下: 企业在填制涉检报关单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有关填报要求,根据《福州海关关区代码与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附件1),结合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合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必填项目。其中: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入境填报入境第一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运往陆港或入境转关货物,选择陆港或指运地对应的机关。出境填报货物离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运往陆港或出境转关货物,选择陆港或启运地对应的机关。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填报进行目的地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关。 企业如需在口岸完成目的地检验检疫,应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栏填报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导致海关无法实施查验或企业无法办理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申请,修改报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填报项。 企业在填写时,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12360,也可向相关业务现场咨询(附件2)。 特此通告。 福州海关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福州海关关区代码与检验检疫机关代码表
附件2 各业务现场、办事处通关咨询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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