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28号 1999-01-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8]1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检[2007]第4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后,在10日内将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审批奖励手续上报市局备案。奖励费用先由各单位在办案经费中垫付,市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实际支出的奖励数额返还。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在确定奖励对象时,应本着鼓励公民举报、严格划分界限、实事求是的原则,而对指使或参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又因各种原因事后进行举报的人,不能给予奖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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