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9]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1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该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25号      2019-8-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该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所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停止执行。

  附件: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 月销售额 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3万元以下的(含) 0%
3万元以上的 0.5%
2 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其他行业 3万元以下的(含) 0%
3万元以上的 1%
3 医疗、美容业、娱乐业 3万元以下的(含) 0%
3万元以上的 1.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