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稽[1999]10号 1999-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尚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市县,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建立。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省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拨付专款。 三、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管理,各级稽查局应在经费帐户内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四、举报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及对查案贡献的大小,占用时间多少、配合是否积极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掌握在反映问题实际追缴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但个案奖金最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具体奖金金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参照省定具体奖励标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六、奖励资金的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本数),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 七、举报奖励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地方税务局支付。 八、奖励举报人的确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各级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相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四)举报奖励不适用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手续。 (一)各级地税稽查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该案件查结后(指处理决定书已下达且税款和罚款已入库)三十日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具体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举报中心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举报案件税款、罚款不能及时入库的,各地可根据实情,酌情给予奖励。 (二)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金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十、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十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查验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交奖金外,对稽查局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十三、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各地的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除上级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和同级地方税务局监察部门定期予以监督、审查外,其他部门不得检查。 十五、当年节余举报奖励基金自动转下一年度使用。 十六、原浙地税稽[1998]11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举报案件奖励”停止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具体奖励标准表 附件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 附件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附件一 具体奖励标准表 按补税额计发的按罚款额计发的 补税金额60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奖50—300元 补税金额6000—20000元以下 奖100—1000元 补税金额20000—50000元以下 奖300—2500元 补税金额50000—100000元以下 奖400—4000元 补税金额100000—200000元以下 奖500—6000元 补税金额200000—500000元以下 奖1000—12000元 补税金额500000—1000000元以下 奖2000—20000元 补税金额1000000—3000000元以下 奖5000—50000元 补税金额2000000—5000000元以下 奖7000—70000元 补税金额5000000—10000000元以下 奖9000—90000元 补税金额10000000元以上 奖10000—100000元 罚款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奖100—500元 罚款金额5000—10000元以下 奖200—1000元 罚款金额10000—30000元以下 奖300—3000元 罚款金额30000—60000元以下 奖600—6000元 罚款金额60000—100000元以下 奖1000—10000元 罚款金额100000—200000元以下 奖2000—20000元 罚款金额200000—500000元以下 奖3000—50000元 罚款金额500000以上 奖5000—100000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