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2]33号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6-24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开办费,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下同)费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金额入账;筹建期间汇兑损失,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入账;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出资产的实际作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入账;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账。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支出,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二条 应付公司债应当按照已发行债券的票面价值登记入账。实际发行收入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付公司债的加项或者减项单独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作为暂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

  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应当在公司债到期前分期摊销,并相应冲减或者增加有关利息支出。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公司债的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负债,包括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和递延投资收益等,应当分别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和递延投资损失等账户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种负债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逐期计算。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利息,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在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作为本期费用。

  第九章 投资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四十六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的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账;实物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入账;无形资产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所列金额入账。

  实收资本登记入账后,如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不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人缴入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记账本位币,在有关资产账户中,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折合。在实收资本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按照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人缴入出资额的时间不同,在实收资本账户中,应当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投资人如果分期出资,其各期出资都应当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由于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外资企业一般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其实收资本账户。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人的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以及资本溢价等。

  捐赠公积是指因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而增加的投资人权益。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入账。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入账;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账。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账。

  资本折算差额是指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由于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十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当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工时、产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或者递延支出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燃料及动力、外部加工费、专用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核算的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能够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等。

  直接工资是指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的车间和工厂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环境保护费、存货盘亏(减盘盈)等。

  工业企业的费用项目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分别核算,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之内,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产品以及工业性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因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二)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货费用、销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进货费用包括商品在进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管理费用包括商品在保管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的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存货盘亏(减盘盈)、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场地使用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职工培训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销货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的内容比照工业企业的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支出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可按照服务类别分别汇集。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企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的内容比照工业企业的财务费用。

  (四)其他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工业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果可以对外销售,应当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对外销售,在扣除残料价值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计入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以分为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产品或者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在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为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投资人分得产品为营业收入实现。采取分期收红销售方式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有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或者应予收取的款项登记入账。销售退回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单独核算,并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和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应当减去进货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和以前年度损失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账结法。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第五十八条 年终结账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账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作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分别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或者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本年的利润总额、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年末未分配利润,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包括外币账户和对应的非外币账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十二条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账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账户单独核算。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企业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1.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2.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账面金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第六十三条 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账。

  卖出外币的实际调剂价与该外币账户的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月末时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并调整。

  买入的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单独记账,并在支用时按照账面调剂价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账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者逐笔认定等方法确定。

  第六十四条 购入的外汇额度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购入的外汇额度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登记入账。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外币,对于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购入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入账;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如果实际收到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则为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按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出让外汇额度所得价款与其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在辅助性备查账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将该项外汇额度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第六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业务,包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第六十六条 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第六十七条 清算费用包括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清算损益包括清算期间的继续经营损益、财产处理损益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九条 企业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至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在企业注销工商登记之前。

  第十四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科目设置。没有规定的行业会计科目的,企业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一般分为资产、负债、投资人权益和损益四大类,工业企业还可以增加成本类科目。会计科目应当参照行业会计科目的规定分类顺序编号。

  第七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以由企业根据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没有规定的行业会计报表的,企业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会计报表编制。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投资进度;2.资本变动情况;3.生产经营情况;4.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5.资金变动及周转情况;6.外汇平衡情况;7.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8.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9.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10.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

  季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出。

  第七十三条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当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项目一般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其中原由人民币折合为外币金额的项目,仍应按原人民币金额计算。实收资本项目,对于以人民币注册的企业,按照投入时的人民币金额或外币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对于以外币注册的企业,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利润表以全年加权平均汇率对营业收入项目中的外币营业收入部分进行换算,然后与人民币营业收入部分的人民币金额相加,得出营业收入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再按照相同的方法,将折扣与折让项目的外币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两者相减后,得出营业收入净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营业税金项目以实际应交的工商统一税的人民币金额反映。营业收入净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与营业税金项目的人民币金额相减后的差额,除以相同项目的外币金额相减后的差额,算出一个换算比例,据以换算利润表中的其他项目。

  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以同期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反映。所得税项目,以全年实际应交所得税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两项目,以按照上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已分配股利项目中,以人民币支付的股利部分,以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同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其他项目,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换算过程中,因各项目采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货币换算差额,在有关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附属企业,如以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会计报表的,在与企业本身的人民币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合并时,应先将附属企业的会计报表换算为人民币会计报表后再行合并。资产负债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换算。利润分配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换算。利润表各项目一般采用全年加权平均汇率进行换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加投资额占接受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50%以上,应当将本企业和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接受投资企业的编表货币如与本企业的编表货币不一致,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先将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换算为与本企业编表货币一致的会计报表,再行合并。由于接受投资企业与本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等原因不宜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予合并。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论是否已经合并,都应当随同本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第七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七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条 清算结束时,企业的会计档案一般应当移送原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移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抄报原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执行本制度时,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85年3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问题的单行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政部

199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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