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金[2002]1号 2002-01-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积极处置,尽早回收以实现收入。 三、财政部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02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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