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0]1031号 2000-10-1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因被新文件替代而废止。 3.依据财会[2001]1024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自2001年05月24日起本法规废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0]10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级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望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的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所称的“未办完工商登记等各种手续”,包括分所的设立审批手续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有关执业资格变更手续;在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前,原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和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00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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