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管函[2022]6号 2022-1-1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现就“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2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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