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248号 2007-10-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精神,在此项审核权改为备案后,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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