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北省清江高坝洲建设公司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7]152号 1997-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湖北省清江高坝洲建设公司附属建物是否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及有关规定,湖北省清江高坝洲建设公司电站工程附属的办公楼、招待所、加油站、购物厅、职工宿舍楼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零税率投资项目,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电站主体工程范围的应税投资项目,待核定清楚后,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税率计征或竣工清算时补缴。 附件: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清江高坝洲建设公司附属建物是否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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