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106号 2001-02-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仍按《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21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0年度起,正式启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工作的工作程序及具体的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进行。 三、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涉及的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应根据总局的规定填写,代码分别为3位、4位。代码、名称等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及市局下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各局应将上述代码下发纳税人,以方便纳税人填报并在审核时认真加以核对。 四、对各局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评、打分,并全市通报考核情况。 附件:经济类型名称及代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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