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某殡葬火化厂坐落于滨州市滨北镇,是滨州市民政局下设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主要从事尸体的运输和火化业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个偶然的机会,市区国税局的税源监控人员了解到,殡葬火化厂不但承担尸体的运输和火化业务,同时也对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殡葬用品,且销售收入很大。 此信息引起了稽查局的注意。殡葬火化厂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对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殡葬用品,是否应纳税? 市区国税局就有关税收政策,及时向市局请示,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向殡葬火化厂派出检查组,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从账面检查发现,2002年殡葬火化厂对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殡葬用品,销售收入为125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殡葬火化厂出售自制的殡葬用品,应征增值税,适用6%的征收率,2002年应纳增值税7万余元。同时按税法规定,对其以往年度所偷税款进行了追征,加收滞纳金,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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