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138号 1999-07-23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从8月1日开始,10月30日前结束,请各地、市国税局及时通知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抓紧办理有关申请免税手续,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做好审核及免税管理工作,防止骗取免税。 三、经营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饲料范围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审核办理有关征免增值税手续。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1999年6月以前的饲料免征增值税情况进一步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的饲料范围的,已经给予免税的要补征增值税。各地、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五、《广西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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