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4号 2007-1-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为基础,一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7号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按照新调整的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积极督促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设置帐簿,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二、各省辖市局应按照新调整的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统计本辖区应设置复式账户数和简易帐户数,2007年3月底前各地应将建帐情况报告省局征管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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