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9]422号 1999-09-0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 管辖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9]1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以下简称“开发区、 科学城”)业户跨区拥有应税财产、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在 一定时间内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有关地方税。高新区天河、黄 花岗、民营科技园内的业户仍分别由天河、东山、白云区征收分局征收。 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开发区、科学城跨区生产经营业户征管情况的掌 握,开发区征收分局应辅导业户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 登记表》,由开发区征收分局签署“同意在开发区纳税”意见后送交有关区征收分局。 三、税务登记分局应按本文的意见确定业户的主管征收机关,其中,对新成立的 经审核从未在开发区、科学城以外的广州市区办理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拟进入广 州科学城的企业,按《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总体规则的通告》(穗府[1999]45号,见附件1)和《关于高新区广州科学城进区企业申报办理地税登记事宜的函》 (穗高综函[1999]35号,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操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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