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4]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9
摘要:为加强和完善我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经“2003年全区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04]22号              2004-02-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完善我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经“2003年全区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汇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9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政业和电信业。

  邮政业务,是指传递事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包件、邮汇和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邮政礼仪及其他业务。

  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讯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电话号簿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邮政单位是指自治区邮政局所属的各级邮政局(支)局和经自治区邮政局批准从事过境信函传递业务的单位。

  电信单位是指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取得通信经营许可证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邮政、电信单位提供邮政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款废止]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电信单位自用话费。但以下情形除外:

  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或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电信单位网间、区间结算的话费收入,以向用户收取的全部话费减去支付给网内其他单位和跨网合作方的价款余额,加上从网内其他单位和其他网划转的收入为营业额。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展的CDMA业务,以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网络使用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取得的线路租用费以全额为营业额。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以收益额确定营业额。

  4、邮政单位调拨集邮商品(包括邮票)以收益额作为营业额;零售集邮商品以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

  5、邮政电信单位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主要指预收话费)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