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1998]128号 1998-12-1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448号、浙财综[1998]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是最终销售价格,即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 二、普通统一发票涉及到联次变动的(包括增加新的发票种类),其价格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三、普通统一发票省对市地、市地对县的调拨价全省统一(见附表);具名发票10%工本费的差率,市地与县之间的划分,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普通统一发票的价格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附件: 普通统一发票内部调拨价一览表
1.“省价”为省对市地的结算价格:“市价”为市地对县的结算价格; “县价”是指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 2.发票计量单位手工版以本为单位,电脑票以份为单位;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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