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95号 2000-11-0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宅,是指与别墅式高级住宅相区别的一般民用住宅。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定的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政策越权多征或少征、不征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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