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1999]290号 1999-12-0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三、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邮电管理局有关纳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局审核确定的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信企业共152户(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二、[条款废止]电信企业购置的仪表仪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条款废止]电信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其中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电信企业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60号)的规定,经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为有利于税收管理,河北邮电管理局于每年决算前,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国家邮电通信总局分解的工效挂钩方案、河北省邮电管理局向下属电信企业分配的工效挂钩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附件: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docx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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