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供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236号 1999-10-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南网电力企业发、供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进行调整,即发电环节定额税率由规定的每千千瓦/时6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4元,供电环节征收率由规定的5%调整为3%。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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