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309号 2003-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现核定月营业额或销售收入额未达到现行起征点的,一律按1%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部分废止]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98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起征点征免税的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及有关计税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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